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⑴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由银行登记的业务:
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接受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⑵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由银行登记的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清算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⑴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⑵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⑶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存量登记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含)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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