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和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选择现行的支付结汇,也可以选择意愿结汇,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2、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3、以备用金名义进行资本金结汇,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4、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金使用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⑴资本金直接对外支付: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勾选“对外付汇”)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本次支付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资本金支付结汇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勾选“结汇支付”)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资本金意愿结汇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勾选“结汇支付”)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4)结汇待支付账户支付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勾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
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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